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国务院第711号令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铜仁市自然资源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铜仁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铜仁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zrzy.trs.gov.cn)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铜仁市自然资源局通过铜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铜仁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铜仁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照本《指南》依申请公开程序向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把“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铜仁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提交申请”作为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铜仁市自然资源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已将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通过铜仁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zrzy.trs.gov.cn)向社会公布,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一)受理机构

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为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法规与执法监督科(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二)申请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铜仁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表》可以在铜仁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具体如下: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和内容:

1)公民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③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2)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②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委托代理人经办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填写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必须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提交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3.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铜仁市自然资源局信件收发机构(以下简称“信件收发机构”)签收后1个工作日转交给受理机构收件受理,信件收发机构与受理机构做好交接登记。对邮寄给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处理人员应连同保留邮戳的信封,及时交信件收发机构签收,由信件收发机构转交受理机构收件受理,信件收发机构与信件处理人员、受理机构分别做好交接登记。

4.对申请人通过铜仁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提交申请的,门户网站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转交给受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门户网站工作人员应及时查收门户网站申请信息。

5.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或通过铜仁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申请人不接受核实或无正当理由逾期的,视为放弃申请,铜仁市自然资源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留存相应记录。

6.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铜仁市自然资源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铜仁市自然资源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补正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1.补正条件。

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时,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证明的。

2.补正告知。

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从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并留存相应记录。

(五)答复和送达

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

1.当场答复

对申请人当面申请的,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2.及时答复

受理机构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将拟答复意见制作答复书报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审签后答复申请人。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答复书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机关名称。

3.答复内容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或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铜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送达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注明送达信息的方式和载体,送达信息的方式为自行领取或邮寄、电子邮件三种,送达信息的载体为书面文本或电子文本两种,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送达信息的方式和载体。

1)自行领取送达。

采取自行领取方式送达的,受理机构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对于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实登记领取人的个人信息,制作现场签收记录。

2)邮寄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受理机构通过邮政企业送达,寄送的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受理机构应上传加盖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5.送达期限。

采取自行领取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对采取自行领取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联系不上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拒收等情形,受理机构应保留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六)第三方权益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涉及其他机关权利的,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第三方或其他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或其他机关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铜仁市自然资源局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或其他机关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铜仁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公开。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七)收费情况

根据《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内部监督机构

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组织协调机构和内部监督机构,具体工作由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856—5227515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南路17号

邮编:554300

接待投诉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六、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法规与执法监督科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856—5234999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南路17号

邮编:5543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4: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